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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審查期限,自經營者備齊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之日起算。 前項審查期限,不包括下列期間: 一、相關機關釋示法令或會商其他機關(構)未逾六十日之日數。 二、其他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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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