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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應於一年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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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