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第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發給建廠執照後,始得進行主體工程之建造: 一、初期安全分析報告。 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三、申請者財務保證說明。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前項主體工程係指廠區內發電用永久核能設施工程,不包括廠區整地、永久核能設施工程進行中所搭建之臨時建物及非核能設施。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