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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發給建廠執照後,始得進行主體工程之建造: 一、初期安全分析報告。 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三、申請者財務保證說明。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前項主體工程係指廠區內發電用永久核能設施工程,不包括廠區整地、永久核能設施工程進行中所搭建之臨時建物及非核能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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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