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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第7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7條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五款消防防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消防工作之組織、管理、消防能力評估、相關單位之消防及救護支援事項。 二、火災災害分析與影響評估、火警偵測、防火設計及措施。 三、有關防火與消防設備之佈置、測試、維護、人員訓練及相關紀錄之保存。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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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申請建廠執照展期時,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並檢附最新版初期安全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第16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書及證照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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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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