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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初期安全分析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概述及廠址特性描述。 二、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分析及評估。 三、核子反應器、反應器冷卻水系統、特殊安全設施、蒸汽與動力系統、儀控系統、電力系統、輔助系統等之描述。 四、行政管理、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輻射防護管理、運轉管理及運轉技術規範。 五、初始測試計畫、品質保證計畫、保安計畫、消防防護計畫、緊急應變畫及後端營運計畫。 六、事故與暫態分析。 七、人因工程、嚴重意外事故分析、安全度評估及整體可靠度評估。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前項第七款規定於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時,為實驗設施及實驗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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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保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保安工作之組織、管理及訓練。二、保安區域之劃…第7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消防防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消防工作之組織、管理、消防能力評估、相關…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持有核子反應器設施運…第3條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發給建廠執照…第5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財務保證說明,應載明負擔設施興建、運轉及除役所需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第6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保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保安工作之組織、管理及訓練。二、保安區域之劃…第7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消防防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消防工作之組織、管理、消防能力評估、相關…第8條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第9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將申請案公告展示期滿後,應於六十日內將個人、機關或團體所提書…第10條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應於一年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第11條前條審查期限,自申請者備齊書件,向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之日起算。前項審查期限,不包括下列期間:…第12條第十條審查結論認為應不予許可者,主管機關應駁回申請案。第13條第十條審查結論認為應予許可者,主管機關應發給申請者建廠執照。第14條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期限內未能完成興建者,得於屆滿一年前申請建廠執照展期。第15條申請建廠執照展期時,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並檢附最新版初期安全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第16條本辦法所定申請書及證照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第1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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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