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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保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保安工作之組織、管理及訓練。 二、保安區域之劃定及管制。 三、周界實體阻隔物、入侵偵測及警報監視系統。 四、保安通訊設施及協調軍事、警察機關支援事項。 五、保安系統測試、維護及各項紀錄保存。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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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