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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2條

第十條審查結論認為應不予許可者,主管機關應駁回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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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持有核子反應器設施運…第3條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發給建廠執照…第4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初期安全分析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核子反應器設施概述及廠址特性描述。二、…第5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財務保證說明,應載明負擔設施興建、運轉及除役所需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第6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保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保安工作之組織、管理及訓練。二、保安區域之劃…第7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消防防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消防工作之組織、管理、消防能力評估、相關…第8條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第9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將申請案公告展示期滿後,應於六十日內將個人、機關或團體所提書…第10條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應於一年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第11條前條審查期限,自申請者備齊書件,向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之日起算。前項審查期限,不包括下列期間:…第13條第十條審查結論認為應予許可者,主管機關應發給申請者建廠執照。第14條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期限內未能完成興建者,得於屆滿一年前申請建廠執照展期。第15條申請建廠執照展期時,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並檢附最新版初期安全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第16條本辦法所定申請書及證照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第1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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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