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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0條

核物料管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放射性物料管制相關法規與管制規範制(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低放射性廢棄物及其處理貯存設施之安全管制。 三、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及其設施之安全管制。 四、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之安全管制。 五、放射性廢棄物集中貯存設施之安全管制。 六、核子原料、燃料及其設施之安全管制。 七、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證照之核發及管理。 八、放射性物料與其設施安全之相關研究及管制技術發展。 九、其他有關核物料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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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