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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6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子能相關法規制(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核能、輻射、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相關政策、方案之研擬、規劃、推動、計畫編審及管制考核。 三、國際核能相關事務之合作、資料蒐集、協調聯繫及人員交流。 四、核子保防業務之視察、國際聯繫、執行、監督、審查及管制技術研究。 五、核能、輻射、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相關事務之溝通、訓練及出版品之編輯。 六、核能、輻射、放射性物料安全資訊公開作業規範與機制之建立及推動整合執行。 七、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研擬及執行;新聞發布、輿情分析及因應。 八、主管行政法人之相關施政業務督導及協調;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督導。 九、主管法規審議及發布之法制作業、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違規裁處審議、行政救濟與國家賠償案件及法制相關業務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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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