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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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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9條
保安應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輻射災害防救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相關法規制(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與保安計畫之審查、管制及視察。 三、輻射災害防救、全民防衛動員與反恐應變之規劃及協調。 四、輻射災害監控、通報與應變之規劃及協調。 五、核子事故整備、應變與復原之監督及協調。 六、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之運用及管理。 七、核子保安、輻射災害防救之相關研究及管制技術發展。 八、本會資訊、資通安全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九、其他有關保安應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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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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