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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8條

輻射防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輻射防護相關法規與管制規範制(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全國輻射工作人員劑量之管制。 三、核子反應器設施、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及處置場所之輻射安全管制。 四、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輻射安全管制。 五、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防護人員、操作人員與運轉人員證照之核發及管理。 六、輻射污染異常物、建築物之防範及善後處理。 七、天然放射性物質之管理及全國環境輻射監測評估之督導。 八、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作業之管制。 九、輻射防護管制訓練與研究事項之規劃及辦理。 十、其他有關輻射防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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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