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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7條

核安管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管制與技術法規制(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運轉執照之核發與轉讓之審查及管制。 三、核子反應器設施設計、興建、測試、運轉與維護之管制及視察。 四、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核發與除役計畫之審查、視察及管制。 五、核子反應器設施設計修改、設備變更、安全分析與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修改之審查。 六、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與除役期間用過燃料池安全管理人員執照之核發及管理。 七、核子反應器設施重要數據之分析、評估、異常事件之調查及評估。 八、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同級品檢證作業與機構認可之管制及視察。 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訓練與研究事項之規劃及辦理。 十、其他有關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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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