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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4條

研究員權責如下: 一、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技術性事務之審核。 二、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技術業務執行之指導及監督。 三、核能、輻射、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推動。 四、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法規疑義解釋之審核。 五、核能、輻射、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技術標準規範之督導及審核。 六、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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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