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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 第4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第4條
環境分析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放射性落塵之調查。 二、天然背景輻射調查之規劃及執行。 三、核子設施與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等場所周圍環境輻射之監測。 四、環境試樣放射性度量及分析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比較實驗之規劃、協調、聯繫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環境輻射分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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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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