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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前項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之發行公司,應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 前項規定之一定等級,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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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