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3條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基金尚未動用餘額,得貸予設有核能發電廠之發電業支應核子燃料營運或電源開發之用;其個案貸款額度及累積貸款額度應按季彙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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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