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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5條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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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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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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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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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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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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