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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核能發電有關之核子設施運轉維護所產生低放射性廢棄物之獨立減容、處理、包裝、運輸、中期貯存及最終處置。 二、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 三、用過核子燃料或其再處理所產生放射性廢棄物之包裝、運輸、中期貯存及最終處置。 四、核能後端營運期間之核子保防及保安作為。 五、核能發電有關核子設施除役期間安全維護、除役拆廠及其所產生廢棄物之處理、包裝、運輸、中期貯存及最終處置。 六、必要之回饋措施。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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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