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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均為無給職。 前項學者、專家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者,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會議之召開,於必要時得邀請後端營運業務執行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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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