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8條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工作,由後端營運業務執行機關(構)依法令規定或工作性質之需研提計畫,報請本部核定後負責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