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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3條

核能電廠之開發,為防制滲漏水污染及評估規劃取 (抽) 用地下水之影響 ,開發單位應對地下水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以有 效防止地下水污染及地盤 (層) 下陷,並嚴密監測地下水水質、水位,以 確認地下水未遭污染或超抽。 前項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 (層) 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 ) 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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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