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17條

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7條

核能電廠開發應依評估之環境影響因子、程度、範圍訂定營運階段之環境 保護對策,其應包括溫排水放流、例行運輸之輻射防護、營運廢液或廢棄 物之處理、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噪音防制、陸域水域生態保育、 放射性核廢料儲存處理及其他有關對策。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