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14條

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4條

開發單位應對取 (抽) 用之地面水源,與其他標的用水比較分析其相關性 及影響程度,並於營運前取得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核能電廠規劃取 (抽) 用地面水,應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經各 該主管機關核准。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