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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8條

核能電廠開發及其產生放射性核廢料之儲存處理,應合併進行環境影響評 估。 前項放射性核廢料如採境外處理,應評估國內運送途徑、時段及環境影響 ,並訂定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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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