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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19條
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9條
核能電廠除役方式及除役後可能造成之環境影響應予評估,並訂定因應對 策。 前項因應對策應包括拆除建築物或其他設施所產生廢棄物之處理、除污廢 水之處理、自然景觀保護、土地再利用、植被覆植及其他有關對策;其所 需經費應予推估,並納入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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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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