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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電廠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21條

既有核能電廠廠址興建或增建機組,應將已產生之環境影響與興建、增建 機組之環境影響併予加成評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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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