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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14條

森林遊樂區申請人,應按核定之計畫,投資興建遊樂設施。於森林遊樂區開業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主要遊樂設施使用執照影本等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驗合格後,始得申請營業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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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