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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人未依第五條規定擬訂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提出,屆期不提出者,廢止森林遊樂區地點及範圍之公告。 未依核定計畫實施,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廢止森林遊樂區計畫核定,並公告之。 經公告地點及範圍之森林遊樂區,已無設置必要者,應敘明理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森林遊樂區地點及範圍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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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