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 第16條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森林遊樂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有安全之虞者,管理經營者應即於明顯處為警告及停用之標示,並禁止遊客進入;其各項設施有危及遊客安全之虞者,管理經營者應即停止遊客使用,並於明顯處標示。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