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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森林遊樂區得劃分為下列各使用區。其編為保安林者,並依本法有關保安林之規定管理經營。 一、營林區。 二、育樂設施區。 三、景觀保護區。 四、森林生態保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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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