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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第20條

植物診療機構應置負責植物診療師一人,自然人設立之植物診療機構以其申請人為負責植物診療師,對其診療業務負督導之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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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