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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第25條

非植物診療機構或植物診療師,不得為植物診療廣告。 植物診療機構及植物診療師對其業務,不得登載、散布虛偽之廣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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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