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植物診療師法
› 第22條
植物診療師法 第22條
依
第十九條
規定申請開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申請人或負責植物診療師,依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或經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但有
第十條
第二項所定情形者,不適用之。 二、植物診療機構經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一年,申請人以相同或類似之名稱,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提出申請,或由同一負責植物診療師在原址或其他處所申請設立植物診療機構。但依
第二十三條
規定廢止開業執照者,不適用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1條
看 植物診療師法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