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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第21條

非植物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植物診療機構或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機構之名稱。 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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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