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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第39條

第 五 章 公會
直轄市、縣(市)植物診療師公會以在該區域申請執業登記之植物診療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植物診療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直轄市及縣(市)植物診療師公會應加入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聯合會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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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的其他條文

第37條植物診療師公會分為下列二級:一、直轄市及縣(市)植物診療師公會。二、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聯合會…第38條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第40條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41條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第42條植物診療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送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應分…第43條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二、宗旨。三、區域。四、會址。五、任務。六、…第44條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分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第45條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議之決議有違反法令者,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撤銷之。…第46條植物診療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理、監事會議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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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