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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第44條

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分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開會之會議紀錄。 四、章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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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