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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第46條

植物診療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理、監事會議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之;其應受除名處分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將其事實證據報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轉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除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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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