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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第41條

第 五 章 公會
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植物診療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十五人。 二、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三、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四、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均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依章程規定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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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