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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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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第43條
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之入會、退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名額、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 十、會議。 十一、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十二、會員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之修改。 十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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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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