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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技術機構或固定式機車排氣檢驗站,設置移動式機車排氣檢驗站。 前項移動式機車排氣檢驗站之管理準用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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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