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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車車型組成型態(以下簡稱車型)(Motorcycle configuration):指機車之動力系統(例如內燃機或兼具電動馬達之複合動力等)、基本引擎、燃料供應系統、排放控制系統、變速裝置及慣性質量等級皆相同者,為同一車型。 二、引擎族(Engine family):指機車具有相似之動力系統、燃燒循環(行程數)、冷卻系統型式(氣冷、水冷)、汽缸體構造(即並列、V型、相對型、汽缸孔徑中心間隔距離等)、汽缸數、供氣方式、燃料供應(方式、數目及計量系統等)、蒸發氣儲存裝置、觸媒轉化器型式(氧化觸媒、還原觸媒或三元觸媒)、二次空氣系統、電子控制模組之車型可歸納為同一引擎族。 三、國外使用中機車:指已在該進口國家交通監理單位登記領照之機車,進口時須取得海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文件證明者。 四、車上診斷系統(On Board Diagnostics,以下簡稱OBD):指具有經由車上電腦監控車輛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使用狀況及偵測故障之能力,並可儲存故障碼及顯示故障指示信號功能之系統。 五、複合動力電動機車:指同時具備內燃機引擎及電動馬達發電機系統兩種動力來源之機車。 六、惰轉熄火(idle-stop或stop-start)裝置:指行駛中車輛於暫時性停車或遇交通號誌停等情況下,維持惰轉狀態一段時間後,引擎自動進入熄火狀態之裝置,並能於後續以開啟油門開度之方式,再次啟動引擎。 七、減效裝置(Defeat devices):指透過測量、感應或影響車輛之運轉參數(如車速、引擎轉速、變速箱檔位、溫度、海拔、進氣岐管真空度或其他參數),觸發、調整、延遲或停止某一部件之工作或排放控制系統功能,使車輛於正常使用條件下,降低或不具排放控制系統之控制效果。 八、查驗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出具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查驗報告書之機關(構)或學校。 九、進化係數(Evolution coefficient):指車輛達到預期穩定狀態與未經磨合狀態之污染排放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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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