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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8條

申請人就同一引擎族修改引擎族部分資料或增加新車型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變更,並檢附變更前後之比較資料,證明影響排放污染有關項目均相同,並具有相同排放特性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得准予該引擎族合格證明之變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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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