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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3條

機車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六條第七條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發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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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