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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 第13條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3條
微縮母片製作完成後,應就
第四條
至
第六條
、
第九條
至
第十二條
所定事項逐項查驗;如與規定事項不符或無法補正者,應整捲(片)作廢,另取新片重新拍攝。 經查驗合格之微縮母片,應由查驗人員親自於微縮片前後端未曝光部位註記姓名及查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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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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