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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 第16條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6條
微縮片儲存紀錄輸出列印之紙本式複製品,其確認應檢視其內容與微縮片儲存紀錄完全相同後,於首頁蓋用主管單位章戳,並註記「與原件相符」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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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微縮:指使用攝影方法,將檔案縮攝於鹵化銀底片或其他適於長久保存底片之…
第3條
檔案之微縮作業,應由管理該檔案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外為之。
第4條
微縮片之材質、縮攝及沖片設備均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5條
永久保存檔案與定期保存檔案以分別拍攝於不同微縮片為原則。
第6條
機密檔案與一般檔案應分別拍攝。拍攝機密檔案時,應於微縮片之首幅及尾幅攝入機密標記及適切之警語…
第7條
微縮母片以儲存檔案為原則;如須調閱應用者,應優先使用微縮副片。前項副片之製作,非經權責長官核…
第8條
檔案進行微縮前得予拆卷。但應注意其順序,並於微縮作業完成後恢復原狀。
第9條
檔案微縮作業應由檔案管理單位及微縮作業單位填寫說明書,併同解像率測試卡,於微縮片之開端及末端…
第10條
微縮片之每一影幅,應註明其序號或座標值。
第11條
檔案微縮作業中,應注意拍攝完成之微縮母片與原始文件之內容一致,次序相同;如有錯誤或漏拍情事者…
第12條
沖驗完成之微縮母片應影像清晰,其背景密度值、解像率及定影液殘留量應符合國家標準,並定期由檔案…
第13條
微縮母片製作完成後,應就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事項逐項查驗;如與規定事項不符或…
第14條
微縮母片儲存紀錄之確認,應由檔案管理機關於微縮片攝製完成時,逐一檢視,確定其內容與原始文件內…
第15條
微縮副片儲存紀錄之確認,應由檔案管理機關於微縮片攝製完成時,逐一檢視,確定其內容與微縮母片儲…
第17條
微縮片之外部包裝應註明微縮片編號、機密等級、微縮作業單位名稱、微縮作業日期、保存期限等事項;…
第18條
檔案微縮作業應設置微縮作業紀錄簿冊。微縮作業紀錄簿冊應記載第九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事…
第19條
原始文件經攝製微縮片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微縮片編號、微縮母片保管單位及原始文件處理情形註記於…
第20條
微縮片之保存場所,應有適當環境控制及安全管制措施,避免毀損或遺失。前項措施應參照檔案中央主管…
第21條
微縮片應定期查驗,如有變質、損壞,應為適當之修復;無法修復時,應整捲(片)作廢,重行製作;無…
第22條
微縮片之製作及銷毀,應依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辦理。
第23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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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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