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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8條

檔案微縮作業應設置微縮作業紀錄簿冊。 微縮作業紀錄簿冊應記載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規定之事項。 前項簿冊應併同微縮片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其保存期限與製作完成之微縮片同;必要時,並得製成微縮片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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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