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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 第2條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微縮:指使用攝影方法,將檔案縮攝於鹵化銀底片或其他適於長久保存底片之程序。 二、原始文件:指供微縮作業所拍攝之檔案。 三、微縮母片:指由原始文件直接攝製之微縮片。 四、微縮副片:指由微縮母片複製之微縮片。 五、影幅:指微縮片在攝影機內經一次曝光所得之影像。 六、確認:指檔案管理機關證明微縮檔案及其複製品內容與原始檔案內容相同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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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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