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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21條

微縮片應定期查驗,如有變質、損壞,應為適當之修復;無法修復時,應整捲(片)作廢,重行製作;無法製作時,應於檔案目錄註記。 微縮母片重行製作時,應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作廢微縮片之銷毀方法,準用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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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