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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機關對於本法施行前未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應辦理回溯編目建檔。 前項檔案屬永久保存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屬定期保存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七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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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