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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各機關設置檔案典藏場所及設備,應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庫房設施基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各機關管理維護檔案,應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保存相關規定,防止蟲、鼠、水、火、煙、光、熱、塵、污、黴、菌、盜及震等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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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